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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公文
关于印发塔城地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管理农民合作社意见的通知
2017-09-30  行署办公室   (点击: )

塔行办发〔2017〕90号

各县(市)人民政府,地区各有关部门:

  《塔城地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管理农民合作社的意见》已经行署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2017年7月17日

塔城地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管理农民合作社的意见

  为深入贯彻落实《农民合作社法》和《自治区实施<农民合作社法>的办法》,整体推动农民合作社向示范社规范发展,现就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管理农民合作社,提出以下意见。

  一、指导思想

  遵循“服务农民、进退自由、权利平等、管理民主”原则,以构建农民示范社引领现代农业产业发展为主线,以促进农业稳步发展和农民可持续增收为目标,健全规章制度,完善运行机制,加强民主管理,强化指导、规范服务,注重示范带动,加快推动提升农民合作社规模化、集约化、科学化水平,使其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。

  二、基本原则

  (一)坚持农民主体地位。

 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,以入社自愿、退社自由、服务成员为宗旨,坚持成员地位平等,实行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。

  (二)坚持分类指导。

  因地制宜、因社施策、循序渐进,根据不同产业、不同类型、不同等级,以分类指导与政策扶持方式促进发展。

  (三)坚持以市场为导向。

  加强指导监督与规范扶持相结合,在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与自身优势基础上,强化政府行政指导、监督职能作用,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自治与有效运行。

  (四)坚持清理提升并重。

  依据自治区清理“僵尸”合作社要求和《自治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实施意见》、《合作社示范社标准》及合作社“六有”量化评比,分别清理、培育、扶持、壮大各类合作社,促进全地区合作社齐头并进发展。

  (五)坚持典型引路。

  鼓励发展联合社、社企联盟和产业集团,积极做好合作社与企业牵线搭桥服务,促进社企联盟集团服务“三农”。

  三、主要措施

  (一)清理要求。

  1.按照职责分工,由农业部门牵头,各乡镇(场)配合,对种植类合作社、农资类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;畜牧部门牵头对畜牧养殖类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;农机部门牵头对农机类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;林业部门牵头对林木类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;水利部门牵头对水产类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;商信部门牵头对刺绣、服务类等合作社进行清理规范;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合作社花名册。

  2.对有以下行为的合作社进行清理:一是无经营场所,注册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;二是因管理不善已停止运营的;三是未建立“三会”制度的、连续两年未召开成员大会、无记录的;四是未设立成员账户,未实行盈余返还,无效益和无带动能力的;五是无法恢复生产经营的。

  3.坚持问题导向,对一类合作社,在政策、项目、电力、水力、用地、税收、金融保险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。对二类合作社,加强指导,建立能上能下的机制,逐步规范,推动达到一类规范的标准,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;对经指导后仍不能发挥作用的,要降级到三类,最终逐步退出。对三类合作社要列入黑名单,明确相关单位、部门不得进行政策、项目、技术等扶持,由农业、畜牧兽医、农机、水利、林业、发改、财政等部门把关审核,同时由工商部门在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注销、重组。

  (二)规范要求。

  1.成员主导地位。农民合作社成员可以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、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。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。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中,农民至少占总数的80%。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,可以有一个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;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,企业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%。

  2.完善组织机构。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,可以设理事会。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理事会、监事会,也可由本社成员自愿商议设理事长、执行监事。成员(代表)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,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,总结与计划生产工作,对重大事项的决策,必须经成员(代表)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。理事会是执行机构,负责落实成员(代表)大会决定,管理日常事务。监事会是监督机构,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工作。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,明确经理工作职责。理事长、理事、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  3.管理规范运行。合作社要结合当地实际与自身生产经营发展要求,制定经过成员大会修改确定的《章程》和规范的各项管理制度,并在固定办公场所醒目处悬挂,并落实到日常工作中。完善合作社财务制度,财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,建立健全成员个人账户,确保成员利益分配公平、公正;依据章程要求,一年两次公示财务报表,使合作社生产经营运行透明,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。每年对示范社开展一次检查、清理,对一类示范带动引领好的合作社、二类基本运营服务的合作社、三类不能正常运营以及“僵尸”合作社,采取分类指导服务,确保合作社健康发展。

  4.全面提质增效。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社员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需求,以供给侧结构改革为导向,规范生产经营流程,参与市场运营,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和经营水平。要积极参与无公害农产品、绿色食品、有机农产品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“三品一标”QS认证和注册商标工作,提升产品品质,达到企业深加工所需产品质量要求,增加产品附加值,并为品牌创建奠定基础。

  5.促进转型升级。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参与县级以上涉农部门的各类生产经营技能培训,有条件的合作社自行组织开展实际生产培训工作,加快培育建立合作社自己的电商销售平台,培养一批在生产经营方面懂技术、有知识的高素质人才,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。合作社要加快推行农村土地整合股份制管理,实施“五统一”“六统一”管理,促进标准化、集约化、科学化、效益化发展。

  6.典型示范带动。农业(农经)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,严把示范社申报程序,做到申报一个、规范一个。针对示范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,要及时妥善提出指导意见建议,把问题消灭在初发期。同时,要积极做好农民群众宣传引导工作,通过协调促进当地种植业合作社整合流转土地,加快实施土地股份制管理,加快推行沙湾县土地股份管理模式,促进地区农民合作社与企业有机联盟转型升级,加快形成“合作社+基地+企业+市场”的发展,带动辐射周边村(队)乡(镇)同步发展格局。县(市)在土地股份合作社、社企联盟格局下,出台优惠政策,打造更高层次的社企产业化集团,促进合作社走上健康、可持续发展道路。

  7.政策扶持鼓励。为促进地区合作社整体发展,年底,地区组织对农民合作社在发挥作用、带动服务、经营效益、品牌创建等方面进行考核,对有规范的合作规章、有紧密的合作关系、有较强的服务功能、有优质的产品品牌、有较强的经营规模、有明显的增收效果的示范社,予以表彰奖励;对考核业绩突出的自治区级示范社,优先考虑承担国家、自治区项目,予以鼓励。

  8.强化组织领导。地区成立农民合作社清理与规范领导小组,地区分管领导任组长,牵头单位农业局领导任副组长,成员单位由地区发改委、财政局、工商局、质监局、税务局、水利局、供销社等有关涉农部门组成,办公室设在地区农业局,具体由农经局负责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日常工作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,组织成员单位及时处理合作社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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